

【告訴權可以拋棄?別傻傻被騙啦】
蘇律師開剖新聞,提醒大家別誤入陷阱,這邊先告訴大家結論,
★告訴權是無法拋棄的★。
日前民視發表聲明,縱使沒有授權合約,也不會再追究系統業者的侵權責任;而這樣的說法在車禍和解時也頗為常見,沒錯,就是【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】這句話。
正所謂內行人看門道,外行人只能被擺了一道,這樣的做法很有可能是個陷阱。
這牽涉到【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】這件事情,也就是說就算是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權仍要等到六個月後才會消滅,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需等待追訴期屆滿,方無法追訴,但無論如何都無法提早拋棄,這與民事請求權有很大的不同。←←←(筆記)
因此,縱使雙方在和解書上載明放棄、拋棄刑事告訴權利,對方仍能夠對你提出刑事告訴,所以千萬要注意。
迷之音:那請問蘇律師有無解套方法呢?
一、 契約上除了載明放棄告訴權外,還應該載明如有刑事告訴之發生,亦不追究任何刑事責任,並同意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;或同意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,這樣對於你有雙重保障。
二、 又或者用更一勞永逸的方式,也就是同時準備告訴狀與撤告狀,並同時遞給檢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