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【飯可以亂吃,筆錄不可以亂作!】製作筆錄千萬要注意的四個重點
圖轉自日劇-女王偵訊室(中譯) 前一篇文章告訴大家,在警方找上門時,該如何自保,今天來跟大家聊聊,做筆錄時應該注意的四個重點: 第一 『不回答比亂回答好太多』
刑事偵查實務有個潛規則,就是『案重初供』,也就是說第一次筆錄說法非常重要,所以當遇到不知道該如何回答或者記憶不清的問題,寧願不回答,也不要亂回答(就是行使緘默權啦~~),或者在沒有思考下回答,因為之後如果想要修正或者更改,檢察官或者法官都不會採信了,縱使之後的筆錄與第一次筆錄不同,法官或檢察官都會以第一次筆錄最有信度,而選擇使用第一次筆錄。 #嗯~第一次總是重要~ 第二 『堅定自己的說法,不要受到影響』 筆錄進行時,有時候否認犯罪或者並非警方預期的答案時,警調人員會嘲諷或者用其他手段表示你的說法他不認同,在你說完之後要求重說,記住,你有緘默權,只要回答完就請警調如實記載之後就不要再說任何話,不要受到任何影響而更改,堅定自己的意志。 #緊要關頭一定要忍住!!嗯? 第三『警調負責做筆錄,羈押與否是檢察官決定』
有時候在做筆錄前,警調會為了順利調查,跟妳表示做完筆錄就會交保之類的


【蘇律師教你刑案自保四步驟】檢警找上門,打電話找律師已經來不及!!
(圖轉自聯合影音- 聯合新聞網) 當檢警找上門時,如果你只知道可以找律師,那就跟不上時代了!
許多當事人突然於一大清早遭警調找上門,而在迷迷糊糊的情況之下,同意了檢警所有作為,你的權利也就迷迷糊糊中失去了,因此蘇律師教你刑案教戰守則四步驟
一、 要求出示搜索票及拘票
一般民眾遇到警調找上門,往往會因為懼怕或不了解法律而讓警調任意搜索或請去配合調查,但有時後往往手上並沒有法官開立之搜索票或檢察官拘票,因此,請大聲並勇敢請警調出具合法搜索票,並檢視搜索票上記載地點及時間是否正確,如果有錯誤或無法出具,請勇敢拒絕進入,千萬不要聽信警調的循循善誘:『如果不讓我們進去,等我們拿到你就慘了』或者『這樣會牽連你的家人』等等。
二、 勇敢拒絕無令狀搜索
某些時候並非是警察找上門,而是因某些狀況警方已經出現在面前,除非你身上明顯有攻擊性武器或犯罪物品,否則警察是無權要求搜索你身上或房屋,甚至要求看你手機,通通可以拒絕!!如果並非出於自願而遭搜索,可以拒絕簽立警方要求簽立的『自願同意搜索書』(如果是合法搜索,又何必你同意)。


【庖丁解牛刀】家事篇-結婚重要小知識(一)
繼上一篇為大家分析訂婚,今天就來帶大家了解結婚的相關規定。首先大家一定要注意,我國已經從「儀式婚」變更成「登記婚」,也就是說辦完婚禮並不代表兩人已經合法結婚,而是必須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在法律上才算正式成為夫妻喔!所以對於現在的準新人來說,最好在婚禮前先登記結婚,才不會婚禮辦完人就開跑,可就很尷尬了呢! 再來就是法律對於結婚的限制,下面來簡單說明: 1. 年齡: 男18歲以上,女16歲以上。未滿20歲還需要父母的同意。【總不能兩個小屁孩隨便就能結婚 吧】 2. 手續: 到戶政機關白紙黑字寫清楚,而且要有2個以上的證人作證。 3. 禁止事項: (1)不能已經有老公/老婆【一夫多妻/一妻多夫】 (2)雙方不能有監護關係 4. 近親結婚? 優生學及傳統的倫理觀念,當然是禁止的,至於怎樣算是法律的近親,請參考下列規定以及 【庖丁解牛刀】家事篇-親戚們是什麼關係? (1)直系血親跟姻親【爸爸跟女兒;公公跟媳婦】 (2)旁系血親6等親以內【但因為收養而成立關係的,旁系血親4等及6等親,輩分一樣仍可以結婚。】 (3)旁系姻親5等親以內,輩分不一樣


【蘇大俠觀點】性騷擾判決從免職到罰俸,法官嚴以律人寬以待己?
圖為社民黨「官官相護沙豬現形,自律無能司改成空」記者會。(甘岱民攝) 日前職務法庭開啟再審,對於涉嫌性騷擾的法官撤銷原判決,由免除職務更改判罰俸一年,此一判決引起社會譁然,批評聲浪不斷,受命法官陳志祥更親上火線,上節目公開為判決辯護,此舉甚為不妥,法官當然有言論自由,許多報章雜誌也常見幾位知名法官投書,文章鞭辟入裡,擲地有聲,但上節目為自己判決辯護,則是相當罕見,「法官不語」應是所有法官所該遵守的天條,所有說法應該放在判決書中論斷,供社會檢視公評,法官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,不該為自己立場辯護,遵守審判獨立的原則是法官唯一信念。 從事司法實務的人都知道,原審判決後,除非有特殊或相當理由,否則上訴二審翻案件機會甚低,上訴三審更是難上加難,而再審及非常上訴則是幾近不可能的任務,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,每年向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聲請再審,因而成功重啟審判的案件機率不到百分之五,高等法院更僅有百分之一,也就是說再審成功的被告算是「祖上積德」,但再審後要改判恐怕要「天公仔」才有辦法了,由此可知,再審通過且改變判決難度之高,直逼「過蜀道」,正所謂「再審難,難於上


【庖丁解牛刀】家事篇-未婚妻and未婚夫照過來
說到結婚這檔事,儘管現在法律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了,但是很多習俗並沒有因此被抹滅,例如訂婚就是一個例子。我們習慣在雙方結婚前,先舉辦訂婚儀式,男方準備聘金給女方,女方贈送金子等給男方,藉此約定「將來」要與對方結為連理,而法律也因應這項傳統,有了「婚約」的相關規定。 首先,大家需要釐清「身分行為不能代理」的概念,也就是說,舉凡影響到自己與他人的身分關係,例如訂婚、結婚或離婚等等的行為,只能夠自己本人做決定,所以古時候「指腹為婚」、「媒妁之言」什麼的在現代早已都不算數。【雖然現實上來說,父母的壓力影響還是不小】 再來就是訂婚的要件,男生最少需要17歲;女生最少需要15歲才可以訂婚,而且未成年(未滿20歲)還需要先得到父母的同意,這也是避免年紀太小不懂事亂訂婚,不然兩個幼稚園小孩勾勾手,送送棒棒糖就完成訂婚還得了! 不過,好花不常開,好景不常在,也不是每對訂婚後的情人最終都能順利結婚,變為夫妻,這時法律就要來處理「毀婚」所產生的賠償問題。舉凡為了結婚的支出,例如:喜餅、婚宴會館、婚紗費用等等的,只要是由被毀婚的人支出的,都可以向毀婚的人作請求;另外就是


【庖丁解牛刀】家事篇-親戚們是什麼關係?
相信大家過年時會遇到一些遠房親戚,例如三叔公、二嬸婆什麼的,記都記不住。不過,「他們跟我到底是什麼關係呢?」相信這是大家常有的疑問。而在法律上,親戚其實不僅僅是關乎到「稱謂」,更是與許多規範息息相關。例如結婚、扶養,甚至到繼承等等的,都需要用到親戚關係的計算,下面就來簡單的說明吧! 首先,我們要分清楚「血親」及「姻親」的不同,血親就是因為「血緣」所產生的關係,又可分為「直系」跟「旁系」。直系血親是「沒有他就沒有我,或沒有我就沒有他-例如:阿公跟爸爸,或爸爸跟我」;至於旁系血親則是「兩個人祖先(直系血親)一樣,但是互相沒有誰生誰的關係-例如:爸爸跟伯伯(相同直系血親-阿公)、我跟舅舅(相同直系血親-外公)」。 而姻親則是因為「婚姻」產生的關係。例如媽媽是外公所生,他們是血親;而爸爸跟外公本來沒有任何關係,但是因為爸爸跟媽媽結婚後,爸爸跟外公就變成了姻親。姻親的範圍也不是無限擴張,只限於「血親之配偶-例如:阿公跟媽媽」、「配偶之血親-例如:爸爸跟舅舅」、「配偶之血親之配偶-例如:媽媽跟伯母」這三種關係,至於民間所謂的「親家-例如:阿公跟外公」,是屬於